江阴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明确局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领导成员齐抓共管,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负其责,依靠全局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领导体制

1、局领导班子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党组书记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重点抓好领导班子。局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抓好分管单位和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对所分管单位和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下属单位和科室负责人对本单位、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3、局设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副书记和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局党组成员和局属各支部书记组成。纪检组长负责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责任内容

各级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分别负有如下责任:

(一)局领导班子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局党组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析工作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3、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提出完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的意见,提出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4、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领导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5、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局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6、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局属单位和机关各科室党风廉政情况,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7、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纪检组

1、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日常工作。

2、根据上级纪委和局党组的部署要求,研究提出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制定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经局党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3、及时了解面上的情况,掌握动态,定期向局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4、建议召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意见。

5、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6、具体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教育。

7、负责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

8、负责市纪委和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全体人员学习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同志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加强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3、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和局党组制定的廉政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4、局属各单位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按规定的途径实施有效的监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5、局属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每半年向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四、责任考核

1、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及全体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

2、对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与年度工作考核一并进行。在对本局干部的考核中,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局党组和局属各单位在召开民主生活会时,要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为重要内容。

3、考核的内容主要根据本《办法》的责任内容和年初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进行考核,要求在年度工作述职时,专题汇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4、纪检组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局党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或处理意见。

五、责任追究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履行责任和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五、六、七、八、九条之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问题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重视、不制止,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

2、对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的。

(二)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中,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

1、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政策、弄虚作假的;

2、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3、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