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文件

总站综字[2004]72号
二○○四年七月五日发布

关于印发《地表环境质量评价有关问题的
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规范地表水水质评价方法,针对目前地表水水质评价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我站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有关问题的技术规定(暂行)》,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各级环境监测站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反馈我站综合室(联系电话:010-84650906,电子信箱:assess@cnemc.cn)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04年7月5日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有关问题的技术规定(暂行)

   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  

  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性评价为:优、良、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五个等级。

   1.1断面水质评价  

  评价断面水质时,其水质类别与定性评价分级的对应关系见表1。

1 断面水质评价

水质类别

水质状况

I~II类水质

III类水质

良好

IV类水质

轻度污染

V类水质

中度污染

V类水质

重度污染

   1.2河流水质评价  

评价河流(包括河段、水系)整体水质状况时,计算出各水质类别断面数占评价断面总数的百分比,以表2所示的方法对其评价。当同一类别水质断面比例大于等于60%时,以该类水质按照表1评价。

 

表2 河流水质评价

水质类别

水质状况

I~III类水质比例≥90%

75%≤I~III类水质比例<90%

良好

I~III类水质比例<75%,且劣V类比例<20%

轻度污染

I~III类水质比例<75%,且20%≤劣V类比例<40%

中度污染

I~III类水质比例<75%,且劣V类比例≥40%

重度污染

         

1.3 河流主要水质类别的判定  

  河流中的主要水质类别的判定条件为:当河流的某一类水质断面比例大于或等于60%,则称河流以该类水质为主。当不满足上述条件时,若I~III类,或IV~V类水质断面比例大雨70%,则称河流以I~III类水质或IV~V类为主。除此之外,不指出主要水质类别。

  2. 不同时段地表水环境质量对比分析

   2.1 基本要求

进行同一水体与前一时段、前一年度同期水质比较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于保证数据的可比性:
  (1)评价时选择的监测项目必须相同
  (2)评价时选择的断面基本相同
  (3) 定性评价必须于定量评价为依据

   2.2 两时段断面浓度变化对比分析

  评价某项污染项目的浓度值与前一时段的变化程度时,按以下规定进行:
  (1)当评价指标浓度值升高或降低的幅度大于或小于20%时,且没有使该指标的水质类别发生变化,则属于
水质无明显变化;
  (2)当评价指标浓度值升高或降低的幅度小于20%时,且没有使该指标的水质类别发生变化,则属于
水质有所好转或有所恶化;
  (3)当评价指标浓度值的升高或降低使该指标的水质类别发生了一级或多级变化,则属于
水质显著好转或显著恶化。

   2.3时段的河流水质变化对比分析

  对河流水质在不同时段的变化趋势分析,于端面类别比例的变化为依据,对照表2的规定,按下述方法评价。
  当水质状况等级不变时,
则评价为无明显变化;
  当水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时,
则评价为好转或恶化;
  当水质状况等级发生两级以上(含两级)变化时,
则评价为显著好转或显著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