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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文件 总站综字[2004]72号 关于印发《地表环境质量评价有关问题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有关问题的技术规定(暂行) 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 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性评价为:优、良、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五个等级。 1.1断面水质评价 评价断面水质时,其水质类别与定性评价分级的对应关系见表1。 表1 断面水质评价
1.2河流水质评价 评价河流(包括河段、水系)整体水质状况时,计算出各水质类别断面数占评价断面总数的百分比,以表2所示的方法对其评价。当同一类别水质断面比例大于等于60%时,以该类水质按照表1评价。 表2 河流水质评价
1.3 河流主要水质类别的判定 河流中的主要水质类别的判定条件为:当河流的某一类水质断面比例大于或等于60%,则称河流以该类水质为主。当不满足上述条件时,若I~III类,或IV~V类水质断面比例大雨70%,则称河流以I~III类水质或IV~V类为主。除此之外,不指出主要水质类别。 2. 不同时段地表水环境质量对比分析 2.1 基本要求 进行同一水体与前一时段、前一年度同期水质比较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于保证数据的可比性: 2.2 两时段断面浓度变化对比分析 评价某项污染项目的浓度值与前一时段的变化程度时,按以下规定进行: 2.3两时段的河流水质变化对比分析
对河流水质在不同时段的变化趋势分析,于端面类别比例的变化为依据,对照表2的规定,按下述方法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