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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禁止建设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 (一)“十五小”企业: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合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的企业。 (二)“新五小”企业: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除外)及清理整顿的小炼油厂、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小钢铁厂。 |